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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保养合同争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
2025-12-13

在电梯保养合同纠纷中,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原则并非绝对适用,存在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权益以及对事实查明的必要性。

首先,合同一方当事人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时,举证责任可能向其倾斜。例如,电梯保养合同中,若一方为普通消费者或中小企业,而另一方为大型物业公司或专业维保公司,后者往往掌握更多技术资料和维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实质公平。

其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举证责任也可能发生转移。电梯保养涉及机械结构、安全标准、操作规范等专业知识,普通当事人难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此时,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认定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形,并结合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作出判断。

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时,举证责任可能由违约方承担。例如,若一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维护,导致电梯故障,对方主张其违约并要求赔偿,此时违约方需证明其已履行义务,而非由守约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种情形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此外,当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且其拒不提供时,法院可推定该方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电梯保养公司掌握维修记录、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但拒绝提供,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其未能履行举证义务,从而支持对方的主张。

最后,在涉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公众利益,从而调整举证责任分配。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涉及电梯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更严格地审查保养方的责任,并适当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负担,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在电梯保养合同争议中,基于公平原则、信息不对称、专业性、违约行为、证据控制及公共安全等因素,该原则存在多种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的适用,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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