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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交付延迟追责:间接损失是否可索赔?
2025-10-12

电梯采购交付延迟是一个在建筑和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大型项目中,电梯作为关键设备,其交付时间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当电梯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时,不仅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间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否可以就这些间接损失提出索赔,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电梯采购合同通常会对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或赔偿标准,那么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对于一些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间接损失,如因电梯延迟交付导致的工期延误、额外人力成本、租金损失等,买方能否主张赔偿,则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其因电梯延迟交付而遭受的间接损失是合理且可预见的,那么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严格审查间接损失的因果关系和合理性。例如,买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电梯延迟交付确实导致了这些损失,并且这些损失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还需证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符合行业惯例或相关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电梯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加入免责条款,试图规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尤其是当该条款明显不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因此,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的表述,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电梯采购交付延迟引发的间接损失是否可索赔,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情。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应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合理主张自身权利,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制定与审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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