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改善居住条件重要举措的背景下,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补交出资后能否使用电梯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使用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这意味着,只要业主补交出资,便可以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在众多实际案例中,这一法律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以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加装电梯纠纷为例,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从情理角度分析,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对于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他们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如果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其补交出资后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像郭某这样年近八旬的老人,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更应该得到理解和支持。
当然,如果其他业主认为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前期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该业主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例如,因加装电梯工程延误导致其他业主额外支出了费用,或者因施工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等,受损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赔偿。
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要求。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业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推动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居住条件的改善和邻里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