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对电梯安全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高层住宅而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这一规定确保了每一部电梯都有明确的使用管理责任主体,避免了因责任不清导致的管理缺失。
条例详细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例如,使用单位要确保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干燥,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等。这些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保障了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
条例对电梯乘用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乘用人按照安全注意事项正确使用电梯。例如,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关电梯层门、轿厢门,不得毁坏或者拆除电梯标志、标识、电梯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运载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因乘用人不当行为导致的电梯故障和事故。
电梯的维护保养对于保障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维护保养单位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等。对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条例明确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未进行使用登记、使用单位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等情形时,不得实施检验、检测,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对于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以及曾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等,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者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为高层住宅电梯的安全使用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依据。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保障高层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