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龙西街3号政盈商务大厦5层F1-2单元

电话:15678857333

Q Q :2930453612


扫描二维码

案例1:电梯维保单位未尽义务导致乘客被困的民事赔偿案!
2025-02-20

      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梯维保单位未尽义务导致乘客被困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维保单位赔偿乘客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等费用。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电梯安全不容忽视,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事发经过

2025年1月,市民张先生在某商场购物时,乘坐商场内一部电梯。不料,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停止,导致张先生被困。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迅速联系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救援。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救援,张先生终于被成功救出。此次事故给张先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和身体不适。

二、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商场及电梯维保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经调查,事故原因系电梯维保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尽到检查、维修义务,导致电梯发生故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导致电梯发生故障,给张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失和误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电梯维保单位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四、案件启示

  1. 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 乘客在乘坐电梯时,如遇紧急情况,要保持冷静,及时按下紧急呼叫按钮,等待救援。

  3.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4. 电梯维保单位要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责任心,确保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五、专家说法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维保单位未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导致电梯发生故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提醒,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同时,乘客在乘坐电梯时,也要了解电梯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电梯法规 / title
当前位置: 主页 > 电梯法规

15678857333 打我电话

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龙西街3号政盈商务大厦5层F1-2单元

Q Q:2930453612

Copyright © 2022-2025 惠州瑞哈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130202001247

粤ICP备2023038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