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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4修正)》详细解读与总结
2024-05-27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并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本文将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与总结。

一、条例的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条例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具体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三、政府与相关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特种设备单位与作业人员要求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禁止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结语: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特种设备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责任与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故处理程序。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出处:电梯行业交流论坛-电梯阁 (https://www.diantige.com/thread-13946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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