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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全面总结
2024-06-19

《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加强电梯安全监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规定》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等活动。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公安、工商、房产等也应共同参与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电梯相关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也必须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在施工前需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全过程自检,制作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四、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需办理注册登记,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配备电梯司机和值班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五、电梯事故应急处理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按预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损害扩大,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电梯的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梯在特定情况下,如经受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使用1年以上等,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电梯封停和报废的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封停电梯超过1年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报废电梯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有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维护保养期限、内容、标准、双方责任等。合同期满前应续签合同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从业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维护保养在用电梯,禁止分包或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具体规定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有固定场所,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按照规范和保养说明书要求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做好保养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十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职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调查、查阅资料、查封或扣押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等职权。

 十三、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罚款,以及对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单位的处罚。

 十四、监督人员的纪律要求

电梯安全监察或监督检验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电梯重大维修的定义

《规定》对电梯重大维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包括不需要变更电梯主要参数,但需要更新或调整某些部件的修理业务。

 结论

《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为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规框架,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强化了安全监察和事故应急处理,确保了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这些规定,本溪市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出处:[《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https://www.samr.gov.cn/tzsbj/zcfg/dffg/art/2009/art_527fe5fe87ff48369b37f6fac2525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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